学生上课不听话,体育老师体罚学生后,诱发学生精神分裂症。校方及任课体育老师被告上法院,遭索赔88万元。昨日,记者从巴南区法院获悉,此案已宣判,判决学校承担50%的责任,赔偿3万余元。
被体罚后精神异常
今年15岁的陈刚(化名)是巴南区南彭镇忠兴中学初二学生。去年2月20日,陈刚在上体育课时,因违反纪律,被任课老师王峰(化名)进行了体罚教育,先后被扯耳朵、打耳光、踢小腿部。
随后几天,陈刚开始喊头痛,并且行为出现异常。同年5月,陈刚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患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陈刚及其家属均认为,陈刚的病情出现在被体罚后,因此所患精神分裂症与老师体罚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随后,陈刚向巴南区法院起诉体罚老师和学校,索赔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8万元。
学校承担一半责任
巴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患病与被体罚无直接关系。但鉴定结论并未排除体罚行为对原告患病造成的间接影响。
法院认为,王峰采用不适当的方式教育学生,存在过错。而他是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实施的体罚行为,应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因此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学校承担50%的责任,赔偿学生陈刚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2795.5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 杨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