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结案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案情;
(二)基金处理情况;
(三)责任及对责任人的处理;
(四)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五)遗留问题及其他。
第十二条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发现要情但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省级基金监督机构于每半年结束后的20日内上报要情统计表(见附件)。无要情发生也要填报要情统计表。
第十四条各级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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