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第八条要情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
(二)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要情的初步情况;
(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要情报告在正式书面报告送达之前,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传送。
第十条各类要情的结案报告应当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结案报告根据要情类别按第七条要求分别书面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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