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有关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保密。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图片报道 | 更多>> |
|
- [个唱]范范个唱 张韶涵助阵破不和传言
- [情感]男子街头菜刀劫持女友
- [电影]《非诚勿扰》片花
- [国际]乌克兰议员在国会比试拳脚
- [娱乐]庾澄庆说没与伊能静离婚
- [星光]小S台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语晨与周杰伦绯闻成焦点
- [科教]南极科考雪龙船遭遇强气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