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宣判陈良宇体现严格依法惩腐的现实意义
2008年04月12日 00:3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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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一审被判18年,记者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访。2008年4月11日下午13时30分,主审法官宣读了对陈良宇的判决书,陈良宇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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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4月11日新华网)
天津二中院今日宣布了对陈良宇的判决结果,这一广受民众关注的案件以陈良宇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划上了一审的句号。笔者留意到,许多网友都十分关注于判决结果,对徒刑年限和没收财产数额纷纷发帖表达看法。作为现阶段中央反腐斗争的重大阶段性成果,自陈良宇被立案检查之日起,我们已经取得了对以陈良宇为首的一拨贪腐分子的胜利。在宣判陈良宇之后,我们更应该将这看作反腐败斗争的新起点。中央如此坚强的反腐决心和从严治党的坚定态度,必将从这一新起点出发,取得更加辉煌的成果。
宣判陈良宇具有很好的震慑意义。刑罚本身就具有威慑功能。所谓“判刑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倍加效应,用在陈良宇案上尤其适用。纵览之前的许多贪腐案件,许多腐败分子在进行腐败行为时,都存在侥幸心理,在权力的光环下,一些官员自认为级别高了便戴上了护身符,曾经是高官的陈良宇被宣判所具有的标本意义,对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一次生动的教育。
宣判陈良宇也体现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惩腐的现实意义。在天津二中院审理陈良宇案,反映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而受到媒体关注的陈良宇权色交易行为,并未得到起诉,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行为有罪。这些严格依法办事的做法,既显示了法律作为惩治腐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体现了反腐也应遵循法制原则的现实意义。
笔者相信,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党和政府在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新情况,面临许多新问题。党的事业在不断发展,党的组织需要不断强健,党的自身建设和拒腐防变能力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只要我们坚决贯彻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战略方针,反腐倡廉斗争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胜利,党和政府的肌体将更加健康。(何耀伟)
【编辑: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