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做一审判决。图为上午11时30分,载有陈良宇的车队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时的情景。 中新社发 齐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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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做一审判决。图为上午11时30分,载有陈良宇的车队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时的情景。 中新社发 齐天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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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四月十一日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十一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一九八八年至二OO六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二百三十九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二OO二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点二亿余元。
二OO二年至二OO三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五百三十七亩土地被征用,其中一百八十三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三百五十四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四十一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点一八亿元。
二OO四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十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三月二十五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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