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就修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与以往相比,新修订的两个示范文本,强制规定开发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等内容。
小区共用部分业主能做主
新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分别设定了强制性条款和自行约定的条款。对业主使用小区共用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明确业主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及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正常使用。公约还明确:装修押金由业主交纳,押金数额由业主和物业企业自行商定,但装修验收合格完毕后物业企业须在1个月内退还。同时,要求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活动。
选聘物业公司必须招投标
2004年11月之后,虽然市建委要求,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与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但因为单个业主只有成立业主大会后,才能与物业公司签订整个小区统一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问题集中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如建设单位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不明确、费用构成不准确、业主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等,并由此引发纠纷。尽管有的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的内容,但爆发于物业管理阶段,存在着“开发商犯错,物业公司受责”的现象。
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通过强制性条款解决这一问题,并设定了选择性条款。据了解,强制性条款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用于合同约定的支出、对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限期整改并终止合同等内容。同时,对于接收小区和业主入住前的管理服务、业主入住后的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40余项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