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5日电 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在转让二手房过程中,北京市将要求个人售房者必须提供土地增值税的完税证明或相关的涉税证明,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地税局地方税处的相关人士解释说,多年来北京在个人转让二手房环节,一直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这次,北京市只是在征收办法上做出了相应调整,而并非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新增了一个税种。
据了解,虽然北京市一直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事实上目前只有通州、丰台等区县在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他一些区县并未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位中介负责人表示,将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与过户挂钩,其实是明确了要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知要求,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将包括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等费用。
对于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扣除项目的金额则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等费用。
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4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三)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对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