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餐厅未按金卡承诺的折扣打折,被食客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昨天,市二中院认定,餐厅存在过错,须赔偿王先生390余元损失。
2005年4月23日,王先生去被告餐厅就餐时,服务员向他推荐贵宾积分卡,该卡的使用说明书上写着“一年内消费积分满3000元,凭积分卡可换取餐厅一张年度8.8折金卡”。随后,王先生办理了贵宾积分卡。
王先生说,从办卡之日起到去年3月19日,他在餐厅消费超过3000元。去年3月20日,他到餐厅换取了贵宾金卡。当天,王先生的餐费共计316元,可结账时他没有享受8.8折的优惠。服务员告诉他,金卡背面已注明“结账可享受全单8.8折优惠(酒水、烤鸭、海鲜除外)”,因此王先生当天不打折餐费223元,打折餐费93元,结账时餐费共减免11.16元。
王先生对此很不满,他认为餐厅贵宾积分卡说明书约定的是对餐费全单进行8.8折优惠,但金卡的内容却擅自改变了打折方式。去年5月,王先生以欺诈为由,将餐厅告上法院,要求餐厅兑现全单8.8折的承诺,并双倍赔偿他以前消费的所有餐费,共计6600余元。
开庭时,餐厅辩称,服务员在推销金卡时已把金卡的相关事项告知了王某,且全国餐饮业没有一家餐厅是所有内容都打8.8折的。
市二中院认为,餐厅的贵宾金卡对《贵宾积分卡详细使用说明》所约定的全单8.8折优惠进行了变更,增加了酒水、烤鸭、海鲜除外的条件,餐厅已构成违约,法院酌定王先生在餐厅实际消费的3316元按8.8折优惠,即397.92元作为餐厅向王某的违约赔偿金。(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