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编剧林海鸥因《生死依托》剧本产生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网今日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京晟龙天华投资有限公司向林海鸥支付稿筹及违约金共计60余万元。
林海鸥是我国知名的作家、编剧,曾获得“飞天”、“金鹰”和“金星”等诸多奖项,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首届十佳电视艺术家。其创作的电视连续剧《青春的童话》、《王昭君》、《税务局长》、《天命之年》等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007年10月,林海鸥与侯军、邓宝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书》,约定林海鸥创作30集电视剧《生死依托》的剧本,侯军、邓宝按照每集税后25 000元的标准分三期支付稿筹。迟付支付稿酬,需每日向林海鸥支付总稿酬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侯军、邓宝向林海鸥支付了首期稿筹25万元,2008年2月,侯军、邓宝、林海鸥与晟龙天华公司签订《电视剧<生死依托>转让协议书》,约定侯军、邓宝将委托创作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晟龙天华公司。之后,林海鸥履行了创作和交付电视剧本的义务,晟龙天华公司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对电视剧本的内容和字数提出异议,但是始终未向林海鸥支付其他稿筹,故林海鸥诉至二中院,请求判令晟龙天华公司支付稿筹及违约金。
晟龙天华公司答辩称林海鸥创作的电视剧本字数和内容均不符合约定,无法实现拍摄电视剧的目的。
经二中院审理认为,侯军、邓宝与林海鸥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书》和侯军、邓宝、林海鸥与晟龙天华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林海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交涉案电视剧的分集大纲和剧本初稿的义务。晟龙天华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约定期间内对该剧本的内容和字数提出异议,视为其对林海鸥完成的剧本予以认可,应当向林海鸥支付稿筹以及违约金。晟龙天华公司虽然在诉讼期间对剧本的内容和字数提出了异议,但是缺乏证据支持,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故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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