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片尾曲《白狐》被认定侵权 并赔偿1万
2008年12月04日 09:05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电视剧《聊斋》的片尾曲《白狐》近日被认定构成侵权。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聊斋》摄制方未经《白狐》歌词权利人许可,应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
原告之一飞旗音乐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称,去年4月,公司通过与《白狐》的词作者孙红莺签合同,受让了《白狐》歌词的著作财产权。随后,公司又将一半的财产权利让渡给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去年,两公司发现,拍摄《聊斋》的上海影视有限公司和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歌曲《白狐》。两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他们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销毁使用了《白狐》的《聊斋》拷贝,赔偿经济损失6.4万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世纪金典曾得到《白狐》的曲作者李旭辉的授权,且歌曲作品的核心价值在曲,词只是其中的小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电视剧《聊斋》未经《白狐》歌词权利人的许可即将其用作片尾曲,已构成侵权。
判决后,世纪金典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樊静馨)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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