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4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前“立委”陈朝龙2007年底竞选连任时,被控行贿里长,台湾高等法院14日二审判刑陈朝龙3年2个月,褫夺公权4年,全案可上诉。
法院判决书指出,陈朝龙2007年间自妻子银行帐户提领60万(新台币,下同)现金作为“立委”连任之用,并于同年11月间交付款项给瑞芳竞选总部的执行总干事胡长安,利用地方喜宴场合,交付8名里长每人3万元现金,希望支持陈朝龙连任。
当时有4人未收钱,其它收钱者因到案后态度良好,获检察官缓起诉处分,而陈朝龙与胡长安则遭起诉。
基隆地方法院一审认为,陈朝龙等人的行为已违“选罢法”,判决陈朝龙有期徒刑3年2月、褫夺公权4年,胡长安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3年,陈朝龙与胡长安不服,提出上诉。
高院今天将陈朝龙、胡长安2人上诉驳回,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刑度,但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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