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5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23日刊文指出,陈水扁、游锡堃所要发动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不但缺乏正当性,也完全不具法理依据。原文摘录如下:
陈水扁为了“保权”以防自己的贪渎案件遭“秋后算帐”,而希望能以“公投绑大选”方式激发深绿选民出来投票,也是为了在“公投制宪”受“修宪”高“门坎”限制难以得逞之下,进行变相“法理台独”,并向台湾民众灌输“台湾主权独立”意识,因而铁定要推动“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然而,这个伪议题不但遭到美国反对,新加坡等一些国家也纷纷表态表达反对态度,多数岛内民众也表示“多此一举”。为了挽回该项伪议题“公投”的“正当性”,陈水扁昨日亲自出动,邀请媒体在福山植物园茶叙,进行辩护;而游锡堃也于昨日下午出席“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大谈该项“公投”的理由。但两人的说词都分别受到与会媒体或学者专家的质疑。
陈水扁的说词是: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是为确保现状。若不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的正式会员,就无法确保目前台海现状。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公投”是由下而上的直接民权提案,台湾是民主法治“国家”,一切按“宪法”秩序与法律规定进行。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未违背过去对国际社会、美国政府与美国总统布什的承诺,也符合台湾社会主流民意。
游锡堃的说词则是,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是迈向“正常国家”的关键理由,也是台湾的基本权利,因而应该举行这项“公投”。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八号决议:中华人民和国进入联合国,取代“中华民国”,并成为中国唯一代表。经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了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也证明台湾中国“一边一国”。因此,不能再以过去“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的模式,落入“一个中国”的陷阱,而应以“台湾”名义,提出申请成为正式的会员国。
然而,正是陈水扁、游锡堃的上述说词,暴露了他们所要发动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的“违宪”及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罩门”所在,因而不但缺乏正当性,也完全不具法理依据。
实际上,首先,《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载的义务,并经联合国组织认为确能而又愿意履行这些事务者,均可成为联合国会员国。而在联合国的规范体制内,“国家”的定义是十分明确的。对比之下,在地球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叫做“台湾”的国家。就算是台湾当局的“邦交国”,其建交的对象是“中华民国”而不是“台湾”。因此,陈水扁所推动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本身就不符合联合国有关会员国定义的规定。这就注定了这个“公投”是一个伪议题,即使能够通过,也不能作为向联合国提出申请加入的文件。
其次,“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之嫌。近年虽然李登辉、陈水扁主导进行了多次“修宪”,把整部“中华民国宪法”修改得面目全非,却都未能改掉“中华民国”这个“国号”。即使是陈水扁意图透过“新宪公投”方式来实现“法理台独”,也不敢去掉“中华民国”的“国号”,而只不过是企图将“中华民国宪法”总纲第四条对“中华民国国土”的阐述,即组成“中华民国固有领土”的“大陆和台澎金马”,篡改为由台湾当局完全控制的“现有国土”——“台澎金马”,以领土的角度确定“台湾独立”,达到以“宪制”方式确定将台湾从中国的版图上分裂出来的目的而已,而不敢触动到“中华民国”的“国号”,更不敢将“中华民国”篡改为“台湾共和国”或“台湾”。因此,陈水扁、游锡堃的“台湾是一个主权国家”之说,并图以“台湾”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即使是站在台湾的角度上衡量,也是“违宪”的行为。而所谓“维持现状”之说,也不符合台湾地区目前仍以“中华民国”为“国号”的现状事实。相反,提出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才是试图要改变“中华民国”的现状。
其实,就以退一步来说,陈水扁玩弄“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的政治动作,虽然在台湾的角度,“中华民国”符合台湾地区的现状,但也是抵触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的。也就是说,按照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精神,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同属中国,而中国的国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年“中华民国”所窃据的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己不再存在的“中华民国”,无权申请加入联合国,更遑论所谓“重返”联合国。
再次,陈水扁推动“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也违反了民进党党纲的规定。实际上,《民主进步党党纲》虽然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列为其第一项基本纲领,但陈水扁面对“独派”只是占台湾民众的少数的事实,为了骗取广大中间选民的选票,争取当选“总统”,已经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民进党第八届第二次“全代会”上,主导通过了《台湾前途决议文》,主张“台湾,固然依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民进党实际上已是冻结了其“台独党纲”,并承认了“中华民国”的“国号”。因此,即使是陈水扁原定的“法理台独”活动,也只是以“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形式来实现,而不是赤裸裸地“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既然如此,陈水扁要推动以“台湾”名义参加联合国,也是抵触了作为民进党“党纲”重要内容的《台湾前途决议文》的精神的。
另外,陈水扁要推动“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投”,也缺乏公投方面的法源依据。实际上,“公民投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性公投”的适用事项:一是法律之复决,二是立法原则的创制,三是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四是“宪法修正案”的复决。很明显,这项“公投”并不符合上述四项适用事项条件。即使是游锡堃所硬拗的“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也不完全吻合。因为这项议题并非是“重大政策”,而且按国际惯例,只有在社会对特定公共政策出现争议,无法经过议会解决,才将之交付公民投票表决。而且,必须符合如下三个要件:一是具体明确的公共政策;二是争议的议题;三是透过议会协调失败,无法得到共识。而这项伪议题最起码是尚未经过“立法院”审议,因而也就根本无从谈起“无法经由议会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陈水扁、游锡堃的说词都是站不住脚的,“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这个伪议题,也不具正当性,更不具“宪制”和法源的依据。(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