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3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中市民黄姓男子今年到汽车旅馆抓奸,查到任姓妻子为邵姓男子口交,他愤而提告;但检方以口交并无男女性器结合,不构成通奸、相奸罪,昨天不起诉处分。侦查期间曾检验DNA,竟然验出他与邵姓男子都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
黄姓男子知道女儿不是自己亲生,还是妻子与“第四者”播的种,气得好几天阖不上眼,天天借酒浇愁,并与妻子分居;获悉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心头更不平,将向台中高分检提起再议。
检警查出,黄姓男子与三十六岁的任姓女子二00二年八月间结婚,婚后产下一女,去年底他发现妻子常趁他上班时外出,有可疑短信,怀疑妻子红杏出墙,委请征信社人员(私家侦探)跟监。
黄姓男子与征信社人员今年元月八日,发现妻子与邵姓男子(五十七岁)投宿桃园县平镇市丹尼尔汽车旅馆房间,立即会同警察进入房间内抓奸,发现床上被单、毛巾凌乱,并在垃圾桶内发现沾有精液的卫生纸。
妻子辩称,只与对方爱抚及口交,当天她人很不舒服,没有想要性交;邵姓男子则称,当天只和她抱一抱,没有发生性行为。
黄姓男子回到家后,愈想愈气,六岁的女儿也越看越不像他,反而鼻、眼、嘴有点像邵姓男子,就带着女儿到妇产科做DNA亲子鉴定;鉴定报告证实他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怀疑是妻子与邵姓男子所生,便控告妻子涉嫌通奸、邵姓男子涉嫌相奸。
检察官开庭时,邵姓男子坚称他不是女童的亲生父亲,检察官当庭采取邵姓男子的唾液,并检附黄姓男子所提出的血缘鉴定报告书,送“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鉴定,结果证实邵姓男子也不是女童的生父。
不过任姓妇人在检察官侦讯时,坚称女童的亲生父亲是黄姓男子,质疑是DNA亲子鉴定搞错了。
口交非通奸 出轨钻漏洞
台中地方法院襄阅庭长张国忠指出,岛内“刑法”修正性交定义时,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通奸”或“相奸”并未同时修正,仍是指男女性器的结合;本案任妇只为邵姓男子口交,检方予以不起诉处分,无疑是法律漏洞,成为出轨男女脱身的法宝。
通奸、相奸罪属二审终结,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于2003年召开座谈会,针对口交是否触犯通奸、相奸罪讨论,表决结果不赞同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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