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2日电 台湾《壹周刊》曾报道台视前单身女主播刘佳佳与有妇之夫不伦恋。因不满《壹周刊》违反先前的和解契约,当事人刘佳佳提出控告,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壹周刊》给付刘佳佳违约金五百余万元新台币。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壹周刊》在2002年和2003年间陆续以十一期的周刊,连续报道刘佳佳涉及破坏友人兄长杨玉田婚姻,还刊出两人语意暧昧的电子性爱邮件。
刘佳佳认为报道不实,毁损她的名誉,向台北“地检署”控告当时《壹周刊》娱乐组副总编辑孙淑娟。孙淑娟被检方依诽谤罪起诉,一审判决有罪,案件上诉到“高院”。
《壹周刊》发现案情发展不利,2006年与刘佳佳签下和解书,约定在“高院”宣判当天,《壹周刊》应将道歉声明传真给岛内四家主要平面媒体,如违约应赔偿刘佳佳五百万元(新台币,下同)的违约金及律师费作为惩罚。
当年,“高院”二审判决孙淑娟有罪,《壹周刊》却未依约将道歉启事传真媒体,《壹周刊》社长接受记者访问时还强调该报道并非捏造,对“高院”判决表示遗憾。刘佳佳认为《壹周刊》违反和解契约,并对她造成二次伤害,便提告要求《壹周刊》履约给付违约金五百万元及律师费八万五千元。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壹周刊》未将道歉声明传真媒体,反而对媒体表示“报道并非捏造”,构成违约。
法院指出,刘佳佳是电视台主播,《壹周刊》连续报道她与人有婚外情、发生性爱关系等;引为报道依据的电子邮件、账号及内容,都已被审判孙淑娟案的“高院”认定全是伪造;《壹周刊》不愿公开认错,使刘佳佳丧失透过媒体报道而回复名誉契机,违约情节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