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将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的管理措施。
通知说,对台小额贸易由大陆沿海地区指定口岸经核准的对台小额贸易公司与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间进行。试点口岸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由福建、浙江、广东三省及三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海关等联检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指出,试点口岸进出的对台小额贸易台湾船舶,放开船舶吨位和交易金额限制。试点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等管理的货物,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关证件征税验放。
通知说,第一批试点口岸包括浙江舟山普陀沈家门、宁波象山石浦、福建福州马尾、泉州南安石井港、广东惠州港等,将自今年10月1日起试行新规定。福建福清南青屿等第二批试点口岸,待具备电子报关条件,并完善检查设施后执行新规定。
新规定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对台小额贸易其他事项和其他小额贸易点继续适用《小额贸易管理办法》。(周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