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姚明出任形象代言人的“任我游”GPS导航仪广告遍布大街小巷。但最近“任我游”却惹上了官司,名为“任意游”的商标权人张先生,以“任我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任我游”的生产厂家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赔5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于2005年4月14日取得了在通讯导航设备上使用“任意游”商标的专用权,并于2006年12月30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北京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使用期限为两年。此后,该通信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种通讯导航产品上使用了“任意游”商标,并作了相应的广告宣传。但通信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现,经常有消费者甚至部分经销商将其生产的“任意游”GPS车载导航仪与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任我游”GPS车载导航仪混淆,影响了“任意游”GPS车载导航仪等产品的正常销售。
通过调查,张先生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生产的通讯导航产品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注了“任我游”标识,且通过其网站等多种形式对“任我游”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
张先生认为,科技公司的GPS车载导航仪与其“任意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科技公司使用的“任我游”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任意游”在含义上没有明显差别,整体非常近似,属于近似商标。由于消费者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进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最终给“任我游”GPS产品销售带来极大的损害。张先生据此认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任我游”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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