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父多次强奸未满14周岁亲生女 爷爷愤而报警
2008年09月05日 16: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9月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江兆领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40岁的村民江兆领,因家境贫寒,其父母于1992年为江兆领娶来第一任媳妇。次年,江兆领与妻子生育一女儿圆圆(化名),一年后,因江游手好闲,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其妻离他而去。后其父母又为江兆领娶了第二任媳妇,但江兆领却不思悔改,在其第二任妻子生下儿子刚满月后也离他而去。江兆领于200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其刑满释放后,看着一天天长大的女儿,竟兽性大发,于2004年至2008年6月,先后在自己家中及浙江省宜兴市等地,以恐吓、打骂的手段,多次强行与亲生女圆圆发生性关系,且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圆圆尚不满十四周岁。江兆领在对其女儿实施奸淫行为时,曾被其父和儿子看到,其父对江兆领予以指责,却遭到了儿子的打骂。其父在愤怒之下,领着圆圆到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中,被告人江兆领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兆领违背其女儿圆圆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与其女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被告人第一次与圆圆发生性关系时,圆圆不满十四周岁,应对其从重处罚;因江兆领犯盗窃罪被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上之罪的,系累犯,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武兴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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