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中的郭辉平、曹石平、李福祥、王兰香、李红飞、姚永利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由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9月,犯罪嫌疑人郭辉平(湖南永兴县人)伙同许智兵(通缉在逃)在潼关县注册成立了潼关县金辉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许为董事长,郭为法人代表、总经理。聘任湖南永兴县人曹石平、王兰香分别为副总经理、出纳。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郭、许二人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年租金30万元与潼关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委派犯罪嫌疑人郭爱如(通缉在逃)为经理负责经营,聘任河南孟州人姚永利为回收公司会计。
2006年12月,许智兵以提供生产技术和开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销售发票为股份,入股潼关人李福祥在2004年注册的潼关县富华白银制品加工厂,许占40%股份,李占60%股份。
2007年2月,许和郭辉平以注入生产流动资金为条件,代表金辉公司与潼关县华鑫银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各占50%股份,取得华鑫公司加工生产国标白银经营权,并委派犯罪嫌疑人李远德(通缉在逃)为华鑫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李红飞(湖南永兴县人)为出纳,代表许对华鑫公司资金周转进行监督。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曹石平按照许智平“实际缴税额控制在销售收入1.7%以下”的授意,每月根据金辉公司、华鑫公司、富华厂销售白银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推算所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抵扣税款数额和物品清单,分别交与王兰香、李福祥、李红飞、郭爱如。王、二李以上述三家企业购买含银废旧物资预付款方式,通过银行汇至回收公司。郭指使姚永利等人按清单向三家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后,将所收预付款又汇至许智兵、王赛莲、李福祥等人控制的个人账户,造成回收公司和金辉等三家企业有实物交易业务的假象。
仅仅5个月,该回收公司从潼关县国税部门申报领取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000份,开具4581份,共计金额4.5亿元牞其中上述三家企业取得发票4519份,抵扣税款4200余万元,其余62份发票分别开具给潼关县恒通珠宝公司和潼关县太要秦晋铁矿,共计金额603万元,给国家造成4200余万元的巨额损失。(吕贵民 宋文 吴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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