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告梁洛施。梁洛施反告英皇。杨受成与李泽楷。金钱与美女。律师与法官。女艺人与大老板。贫苦的母女。等等等等。这些东西,已经构成了一部影视剧基本的元素,尤其是香港影视剧的基本元素。而且,官司本身的冲突和悬念,吸引了公众的眼球。
我们无法判断这场官司究竟谁是最后的赢家,因为任何一方面的胜利,都关系到香港演艺圈的“游戏规则”是否将维持下去,还是彻底改写。不论结果如何,其影响都是广泛而深远的。
香港艺人公司培养艺人,大多是从娃娃抓起。公司的先期投入十分巨大。从公开的资料看,英皇为梁洛施已经投入近2个亿,用于拍摄电影和推出唱片。因此,英皇要求得到回报有其正当性、合法性。艺人羽翼丰满时,要求自立门户,自主经营,对过去的合约提出质疑,也不能说全无道理。这里的维权,不仅仅是艺人的维权,艺人公司也要维权。双方维权的平衡点在哪里?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这场官司假如英皇胜了,相信英皇今后还会在培养、包装艺人上大下“赌注”。倘若是梁洛施胜了,估计今后所有的香港艺人公司都会在对艺人的投资上缩手缩脚。
我之所以对梁洛施一案极有兴趣,是内地也有一些类似的情况。比如,我们的运动员也是从娃娃抓起,尽管我们是国家投资,而香港艺人是公司投资,投资方完全不同,但同样面临双方如何维权的问题。近些年,时常有一些功成名就的运动员要求维权,主张个人的权利。在保障运动员个人权利时,国家投资的权利如何维护,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国外的艺人、运动员,基本上是个人投资,这方面的维权纠纷比较少见。投资者与投资回报之间不存在矛盾。当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特殊行业的人才投资完全可以由个人(家庭)解决,我们也不再有这种成才后的烦恼。例如,台球运动员丁俊晖走的就是一条自我投资、回报自我的路。这条路走起来很难很不易。
从已经披露的合约看,英皇与梁洛施所签的一些条款,确实有过于严厉和苛求之处。通过这场官司,艺人公司对艺人或许在合约上有所让步,双方达成新的较为宽松的合约。能够有一种让公司与艺人都乐于接受的合同文本与“游戏规则”,对演艺事业的发展大有好处。
内地的演艺圈,除了前一段闹出一些导演对演员“潜规则”的绯闻外,似乎还没有类似英皇与梁洛施这样的官司。这是否与我们的艺人生产还极少有艺人公司巨额投资有关,就不得而知了。总体而言,香港艺人公司走的是一条完全市场化的路线,其成功也是有目共睹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艺人公司这种模式估计在内地也会得到“克隆”。我们现在的新丝路等模特公司,就是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并非由国家大包大揽,不是大把地花纳税人的钱培养艺人。不管怎么说,花纳税人的钱造就艺人、运动员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很多的弊病,这条路越走越窄了。英皇与梁洛施这场充满戏剧性的维权官司,肯定会给内地艺人公司和艺人提供维权方面的诸多经验和教训。 (苏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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