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响全国的“ATM机事件”中,大多数老百姓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太重”。(新快报1月9日)
官方认为,许霆是盗窃金融机构财产,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是“严格执法”;而民间则认为,官方对被害人(银行)的过错“只字不提”,是机械地执行法律。在定罪量刑上,官方审判与民间“审判”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分歧”。
正常情况下,在一个法治国家,特别是制定法国家,对许多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官方与民间应该是基本一致,这也是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以及制定法的滞后性等原因,官方审判与民间审判不一致、甚至出现严重分歧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ATM机取款案”不是唯一个案,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个案,类似情况今后还会继续发生。
其实,官方与民间的这种“分歧”是民间审判对官方审判的一种“审判”,是一种监督,一种评价,一种民意诉求。对此,官方应当允许民间对自己的判决结果“指手画脚”。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首先要经得起老百姓现时的检验,通过民间审判这一关,这不仅是一种姿态,更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面对“分歧”,官方应首先对自己的判决结果进行检查。在排除了枉法裁判之后,重点看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看这种严格执法是否是机械地执法,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这一审判的最终目的,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这一社会普适的价值目标。目前,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有意见,主要就是这种“严格执法”是一种简单机械地执法,是一种对司法机关自身有利的“严格执法”,是一种忽视司法公正的“严格执法”,是一种选择性的“严格执法”,是一种报复性的“严格执法”。结果,严格执法变了味,种种偏离司法公正的“严格执法”让老百姓对所谓的“严格执法”产生了怀疑,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到处弥漫,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面对纷繁复杂、急剧变革的社会生活,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智慧储备略显不足,灵活运用法律合情、合理、合法解决问题的司法技巧还不很成熟,导致官方判决与民间判决经常出现严重“分歧”;而面对一个个活生生的具体案例,官方长时间拿不出令人信服的处理结果,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对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
当然,民间审判也有偏颇的时候,这就需要官方审判来说服和引导。官方通过对个案的充分阐述,并作出公正、权威、理性的判决,从而让民间审判折服,达到引导舆论、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因为公正的判决有利于培养法治社会公民的良好品格。因此,官方审判不仅要自觉接受民间审判的“审判”,而且对民间审判还应当宽容对待,并通过自己的公正来达到纠偏的目的。
表面上看,官方审判与民间审判的“分歧”是认识问题,是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背后往往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矛盾和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情绪得不到释放,积累到一定程度,恰好遇到“显失公平的官方判决”,这就等于找到了释放社会情绪的最佳突破口。当然,这对研究者、决策者和有关部门而言,具有很高的研究和决策价值,透过个案可以清晰整个社会生态。而纵观中外法制史,法制的进步往往是靠个案推动的,而个案在开始的时候往往是富有争议的。从这个角度讲,官方审判与民间审判的“分歧”往往是法治进步的前兆。(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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