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李旭东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4项罪名 涉案资金6000余万元法院将择期宣判
1月10日上午9时,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青山公司)董事,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荣达公司)原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旭东涉嫌经济犯罪一案,定西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李旭东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涉案资金500余万元;涉嫌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涉嫌犯有偷税罪,涉案资金1700余万元。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旭东当庭认为,指控与客观事实相差甚远,混淆了罪与非罪,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界限,侦查机关将某些事实的片断进行了加工、夸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他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有贷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成立,对于偷税罪的指控,他请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核。
检察机关认为,李旭东采取虚假抵押、重复抵押等手段,诈骗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巨额贷款,并在贷款到期并完全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归还,给国家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损失;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工商登记部门设立虚假的“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并以该虚假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诈骗国道高速办的巨额征地补偿款;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征用国有耕地并进行倒卖,从中牟取暴利;指使和授意荣达公司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采取隐瞒收入、非法列支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逃国家巨额税款。李旭东的委托辩护人———律师尚伦生当庭举反驳证据共201份,尚伦生认为,该201份证据属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侦查机关并没有向法庭出示,不利于该案件的查实。
经过一天的审理,法院将合议后定期宣判。
犯罪事实
涉嫌“诈贷”3000余万元
据指控,1997年3月,荣达公司法人代表李旭东,以修建所谓“信合大厦”为名,向兰州市城关信用联社拱星墩信用社申请1300万元贷款。拱星墩信用社根据时任兰州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办公室专职副主任马某的决定和指示,与李旭东签订了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含《抵押物清单》、《贷款抵押书》等贷款抵押手续,并从城关信用联社拱星墩信用社给李旭东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后经司法审计鉴定证实,该1300万元贷款未进入荣达公司账内,该公司事实上隐匿了该项资金。
据指控,该“信合大厦”项目既没有报批立项,更没有开工建设。
据指控,该1300万元贷款到期后,城关信用联社曾多次向李旭东催收还贷,但李均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还款,致使该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29.69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据指控,1996年至1999年间,李旭东还先后向兰州市商业银行所属荣达信用社、荣达支行等金融机构贷款9笔,计2032万元。李旭东在申请办理贷款手续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所谓“抵押物清单”等相关手续,其中7笔贷款共计1446万元均无产权证明,属虚假抵押和无效抵押。贷款到期之后,金融机构均多次向李旭东催收无果。
诈骗500万元征地补偿款
据指控,1998年6月1日,李旭东等人使用虚假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欺骗工商登记部门,设立了虚假的“兰州市大青山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青山公司”)。1999年7月12日,李旭东以该虚假公司的名义与国道连霍路柳古段高速公路办公室(简称高速办)签订了《国道主干线连霍路柳古段公司建设工程征用大青山开发区土地协议书》。在签订该协议的过程中,李旭东等人采用虚构地面附着物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速段征地补偿款500万元。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
据指控,1996年3月20日,李旭东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违法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滩尖子村原支书宋德贵(已因倒卖土地和受贿犯罪被依法判刑),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以每亩土地15.80万元的价格,非法征用了该村9.75亩的耕地,共计土地征用费154.05万元,实际支付给滩尖子村征用土地款86.23万元,余额至今未付。
1998年4月18日,李旭东以每亩120万元的高价将该宗土地倒卖,经司法审计鉴定证实,李旭东非法倒卖该宗土地,从中非法获利1013.91万元。
6年偷逃税款1700余万元
据指控,甘肃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该公司名义上是中港合资公司,但实质上是李旭东个人的私营公司。公司自成立以来,事实上一直盈利,但李旭东指使和授意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马某和财务人员张某等人,采用了隐瞒公司收入以及非法列支等手段将账外收入资金直接冲减个人消费、挥霍和偿还赌债等,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巨额税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公司纳税及适用税率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司法税务鉴定证实,荣达公司自1996年成立至2001年,应纳税额1994.99万元,实纳税额289.02万元,偷税1705.97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5.51%。(记者郝冬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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