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煤矿董事长 (业主)下井制度,促使煤矿董事长 (业主)坚守工作岗位,自查自纠超员下井、多工作面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确保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今天,长治市人民政府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通告》,结合当地实际,发布了第4号政府令。
一、全市所有地方煤矿的董事长(业主),从2007年12月12日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必须坚守在煤矿所在生产地工作岗位,必须在煤矿生产地食宿,必须坚持下井检查煤矿安全生产,不准擅自离矿。
二、严格控制煤矿井下当班作业人数,其中:年生产能力9万吨的矿井,不得超过29人;年生产能力15万吨的矿井,不得超过44人;年生产能力21万吨的矿井,不得超过61人;年生产能力30万吨的矿井,不得超过65人;年生产能力45万吨的矿井,不得超过70人;年生产能力60万吨的矿井,不得超过75人;年生产能力90万吨的矿井,不得超过99人;年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的矿井,按照设计定员,不得超员下井。
三、严禁煤矿多工作面生产。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下的矿井,只能有一井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
四、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五、严禁基建矿井和未批准开工的资源整合矿井,违规违法组织生产。
六、违反上述规定,给予以下责任处理:
1、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安监、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有违反上述其中一条规定的给予处罚。凡煤矿董事长 (业主)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的立即停产;凡被查出超员下井、多工作面生产的立即停产整顿一年以上;凡被查出超层越界开采的立即关闭煤矿,以上处罚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非法采矿、非法组织生产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由县(市、区)煤炭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3、派驻煤矿的驻矿安全检查站工作人员和派到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检查组长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煤矿实际存在上述问题而没有检查出来的,以失职渎职行为处理。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开除公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措施落实不力,被省、市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查出存在上述问题的县(市、区),由市监委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县(市、区)煤炭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