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作开发土地过程中的商业贿赂案件。被告人张兴恺利用担任北京计算机一厂(以下简称“一厂”)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27万元,且挪用公款人民币63万元供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1995年至2000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兴恺担任一厂厂长,负责全面工作,2001年12月19日至2001年6月29日代表一厂担任首钢环星公司专职董事长。1995年1月,张兴恺私自决定将一厂资金人民币13万元借给王女士,供王女士注册北京祝和顺达经营部,2000年7月,王女士13万元人民币归还给一厂。1995年后,张兴恺为逃避债务将一厂部分公款存放于顺达经营部的帐户,1997年5月,王女士在征得张兴恺的同意后,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存放于顺达经营部帐户内的一厂公款人民币50万元借给桂某用于注册北京盼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月21日,桂某将518 750元转回顺达经营部的帐户。
1994年至2002年间,陈某先后以武警交通指挥部直属建筑施工处第三项目部和北京中鑫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源公司”)的名义在一厂承接住宅楼工程、西区项目开发施工工程并合作开发一厂北区土地建设住宅楼工程。1999年至2001年间,张兴恺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以银行汇票和转账支票的形式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7万元:1999年1月25日,陈某在与张兴恺联系后,以支付货款的名义,通过电汇的方式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张兴恺次子的天津市指点触摸电脑有限公司的帐户内,供其子经营公司所用;2000年11月24日,陈某再次通过转账支票将人民币27万元汇入顺达经营部的帐户,之后张兴恺占为己有;2001年6月,张兴恺又以快要退休为由让陈某给其人民币50万元,陈某于6月29日以支付钢材款的名义将50万元人民币汇入顺达经营部帐户,张兴恺通过王女士提现后将钱以他人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兴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抓获。后被告人张兴恺主动交代了从陈某处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并扣押在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兴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63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尽管2001年6月,被告人张兴恺已不再担任一厂厂长,但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且陈某在张兴恺任职期间与一厂合作开发项目,陈某的工程项目与张兴恺的职务有着密切的关系,张兴恺向陈某索要50万元源于这种职务关系,因此该50万元理应作为被告人张兴恺的受贿数额,且该50万元是张兴恺向陈某索取而来,属于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兴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受贿赃款已部分追缴,法院依法对张兴恺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张兴恺挪用的63万元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未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兴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兴恺表示不提起上诉。
作者:曹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