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中国政法大学的董彦斌先生在京看过《色戒》后,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影院和广电总局退票或者更换完整版,理由是,影院未提供电影真实信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广电总局审查电影标准过严及未确定电影分级制度,造成原告精神损害,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据11月14日《京华时报》)。
原告董先生肯定年满18岁,根据推断,属完全行为能力人,符合起诉条件,但细察其起诉理由,似有诸多不妥之处,所以,法院不受理,那是意料之中的事。
原告称,观看电影时发现被告“放映的电影《色戒》为删节版,该删节版经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电影放映许可证许可”,而且“到今天都不确切知道”被告放映的电影“到底删了哪些情节”。问题出来了:影片中又没有插映字幕:“以下删节××分钟”,原告怎么知道是删节版?既然不知道删了哪些情节,谈何“成年消费者观看电影完整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原告起诉的毛病在于,既然不能举证是否删节以及删节了什么,怎么可以凭借推测来状告他人?如果原告先生有确凿的证据,他本应起诉放映方没有像书商那样诚实地印上“以下删节××字”,因而涉嫌欺诈。
不过,如果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部门要求的那样,一定让原告举一个没有删节的“范本”证据出来,然后一一对比,那么,原告“范本”的来路就成了问题,无异于“自证其罪”,万万使不得。所以,原告首先应当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请法院先有一个“完整版”。
接下来的问题是,假如电影总局真的剪掉了什么,那么,被剪掉的部分,法官也是不能看的。否则,就意味着法官比一般人有更强的辨别力,就意味着法官与普通观众有所区别,这涉嫌歧视,也万万使不得。但如果看不到可资比较的版本,法官如何审案呢?法院肯定认为不便受理。
原告先生应当证明,他和电影审查工作者是一样的人——有相同的道德水准和专业判断力。既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也了解公众想要什么。但原告先生似乎无法证明自己达到了那么高的标准。
原告先生似乎还应当证明,他所期待的电影分级制,是以“不同年龄的人确有不同需求”为前提的,并且应当证明,我们国家现有的各级影院的管理能力和诚信度都足以落实分级制。否则,一旦有不该进的人进去,后果谁负?原告先生没有谈到,分级制意味着政府责任的细化,这成本应当由谁来承担?
原告先生最终要证明,以他为代表的一批人,既然可以和爱人“做”完整版中的那些事,为什么不能“看”完整版?但是,我敢肯定,原告先生无法尽到这诸多的举证责任,而法律又没说这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那么,这案件也就没法儿审了。
原告先生谈到了“放映许可”问题,但他没有说清楚。作为一部被引进的电影,许可引进是合法的,那么引进多少,无论是全本引进还是部分引进,都是合法的。站在电影总局的立场上说:我“不引进”合法,引进“整个”合法,给你“半个”为什么不合法?我针对的是全民,所以不存在歧视。
原告先生还有一个错误:他不该状告电影审查标准严格,而应控告这个标准“模糊”。根据法理,“模糊”的法律应当视同没有法律,否则无异于可以随意解释法律。
原告先生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审查标准不能内部掌握?没有说清楚,不告知公众的法,属于秘密法。民主社会,秘密法必须是极有限的,必须涉及国家安危。显然,《色戒》没有这么大威力。
而一旦审查者给出它的标准,你会发现,它所删掉的,不过是全世界的健康男女都在做的那点事儿。既然不禁止做,看不看又有什么呀?原告先生何必认真呢?(邓子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