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管理中心)受贿窝案一审审结,已退休的原管理中心主任杜儒增,被北海市中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管理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8月,由原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谭兴文牵线,时任管理中心主任的杜儒增,与本单位会计科长陈筱苹商量后,决定由管理中心和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国债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北海国信进行国债投资,北海国信则根据资金存量,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借券费”给该中心。
协议签订后,从1998年9月至1999年2月,管理中心向北海国信投入资金2760万元。北海国信按照协议,将361.8万元存入陶某某证券账户,并把陶某某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取款密码交给谭兴文。杜儒增、陈筱苹和谭兴文商量后,决定不把361.8万元转入管理中心财务账,而是以他人名义开办北海某装饰公司。谭兴文陆续取出362.5万元(含利息7000元)转存入装饰公司账户。
此后,3人先后从装饰公司账户支取该款,杜儒增分得100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家庭投资和挥霍;陈筱苹分得100万余元,全部转存到其他个人银行账户隐匿;谭兴文分得70万余元,用于股票买卖。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4年8月,广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经理找到时任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劳振强,要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房产价格评估业务。劳振强开会研究后,决定将评估业务交给该评估公司办理,该公司所收的评估费返还50%给管理中心。之后,该评估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以存入存折、给付现金等方式分10次共付给管理中心17.1458万元。这笔款项被管理中心以发奖金、接待等名义支出。
北海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儒增、陈筱苹、谭兴文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单位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广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取该公司给予的17.1458万元,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劳振强时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杜儒增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陈筱苹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谭兴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单位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劳振强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许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