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漏水引起楼下邻居财物受损纠纷,静安区法院近日依据《物权法》第7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楼上邻居陈女士赔偿楼下邻居李小姐房屋损失4000元,赔偿李小姐家中衣柜、写字台、玻璃柜、书柜和影碟机等损失450元。
李小姐与陈女士都住在长乐路,是楼上楼下邻居。2007年6月16日,因小区水箱施工,施工方停止了该小区进水,但物业公司未张贴停水通知。所以居住在5楼的陈女士将阳台水龙头打开,塞住下水道。离家外出时,也没有关闭,导致恢复用水后,渗漏到楼下李小姐家中,造成财物受损。李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女士和物业公司赔偿各类损失近1.3万余元。
陈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打开水龙头并塞住下水道是无意识的,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则认为,施工属于政府实事,施工方没有通知物业公司,所以无法张贴停水通知,物业公司没有过错。
审理中,涉案原被告均确认李小姐房屋内部修复费(包括地板、墙体、房顶、房门和电线等)为4000元。法官还专门上门,现场察看李小姐家中物品受损情况。
法院认为陈女士因用水不当,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业公司,即使没有张贴停水通知存在过错,也是次要的原因,与李小姐损害后果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李小姐家中部分物品客观上有一定损失,但还能继续正常使用,加之对部分证据法院不作采信,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作者:李鸿光 胡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