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引渡回国的袁同顺被依法判处5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
26日9时30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就袁同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再次开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一审法院对袁同顺的刑事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袁同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袁同顺与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以及检察机关公诉人参加庭审,袁同顺的亲属等旁听了法院的判决。
袁同顺的辩护律师罗力彦在法庭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和当事人对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感到满意,但是否提出上诉尚未决定。
今年5月,袁同顺被从日本引渡回国。10月12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袁同顺挪用公款一案。袁同顺对检察机关指控他挪用100万元公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供认不讳。
袁同顺于2004年3月由大连出境逃往日本。2007年1月,我国政府正式向日本提出了引渡袁同顺的请求。3月15日,日本东京检察厅决定对袁同顺实施引渡拘留。5月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作出准予引渡袁同顺的裁定,5月10日袁同顺被从日本引渡回国。(傅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