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宜昌中院终审审结一起涉案资金达1.8亿元的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单位被告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公司负责人龚某、张某玉、张某艳分别获刑9年、3年半和2年半。
2002年4月,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枝江登记成立,龚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张某玉任该公司出纳,张某艳任该公司董事、会计。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先后以年息10%、12%、14%、15%的高额利率,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69人次,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用于该公司经营活动。
后来,因为公司亏损,龚某及其妻子张某玉于去年8月外逃。至案发时,该公司资不抵债,累计亏损4461万余元。该公司尚欠公众存款425人次,计人民币2850万余元。案发后,张某艳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给予刑罚处罚。龚某等3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龚某是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丰 通讯员 樊斯坦 陈群安 罗江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