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彩民张某委托宋某买彩票,他选的号码中了500万,被宋某告知“忘记买”;与此同时,另一彩民刘某的彩票号与自己选定的完全一致,刘某最终领走了巨奖……昨天,深圳罗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偿付原告张某4006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宋某赔偿张某损失20790元。对此,被告不服,表示要上诉。
委托买彩中奖引发纠纷
张某长年买彩,是资深彩民。2006年10月17日,张某选中一套福彩号码,从第122期开始,每期购买125注,均事先交付投注站宋某200元,委托其买彩,事后取号。
2006年11月3日,张某发现自己委托宋某购买的彩票号第129期中奖500万,便向对方索取彩票,宋某称因太忙未帮其购买。张某于2007年3月28日诉至罗湖区法院。
工作人员亲戚领走大奖
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进行调查时,宋某称,2006年11月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张某到投注站让他打票,但没有预付现金就离开了。下午6时15分,一位“刘姓老乡”来到投注站,要求宋某按张某留下的号码,打了125注彩票。之后,因时间来不及,宋某就没有把张某的彩票给打出来。
但是据录像资料显示,在宋某所说时间内,刘某并没有在涉案彩票点的门口出入。而且宋某和刘某隐瞒了亲戚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当时虽未交付款项,但根据张某与宋某之间的交易习惯,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已成立。张某为中奖彩票合法所有人。
《深圳商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