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处于豆蔻年华的啤酒促销员,在被人轮奸时呼喊求救,救人者却趁机施暴,令人齿寒。8月14日,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在上林县城“百汇茶点”做啤酒促销员的韦某下班后,步行准备回出租房休息,当行至“新竹美容美发城”附近路段时,被大丰镇某村五六个男青年(另案处理)强行拖上事前向被告人韦某甲借来的微型面包车,随后驾车到澄泰乡附近的“茶树坡”路边,将韦某拉下车后强行对其奸淫。
期间,仍在县城的被告人韦某甲几次向那几位青年人催还面包车。凌晨3时许,几位青年开车到县城接韦某甲,当韦某甲跟车回到“茶树坡”处时,看见一个青年爬在韦某身上,其他人光着身子站在旁边。那青年起身后,有人叫韦某甲接着上,当韦某甲走近被害人时,被害人向韦某甲求救,韦某甲看到被害人当时全身发抖、面部表情惊恐、声音发颤而不敢对被害人行奸,并找来衣裤给被害人穿上,然后将被害人拉回家中。
跟回来的那几位青年人欲再强奸被害人,被韦某甲叫出其卧室外等候,随后韦某甲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完事后,韦某甲开门欲让那几位青年人进来继续对韦某奸淫,被害人韦某某即拿出一把小刀顶住自己的腹部以自杀抗争,被告人韦某甲才叫那几位青年离开。至当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将被害人韦某某送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石斌 黄以进 李仲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