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石家庄8月16日电(记者顾文娜)记者今天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两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7亿元的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涉案6人均获刑。
此前据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公司)、及原审被告人史田、王平、杨光、周伟、史金钟、李传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涿州市人民法院查明:1998年,被告人史田在涿州市开办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经营苗木,注册资金50万元,史田任法人代表。2004年6月,公司准备投产大豆深加工项目,但没有启动资金,史田通过杨光认识王平,王平同意帮助史田融资,并就融资事宜进行策划。2004年6月,史田将涿州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变更为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7月15日,鑫玉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按照王平的策划方案,以投资额的20%或30%反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储资金。至2006年12月31日,共非法吸收资金765085000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贵州、河南等地5951人。致使群众大量资金不能归还。
一审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鑫玉公司及被告人史田等6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6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被告单位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史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杨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周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史金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传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被告人史田、王平、杨光、周伟、史金钟、李传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成粗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