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桂林市某局干部,以帮助办理采矿许可证为由骗取他人64万余元的罗某,近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家住桂林市区的罗某,大专毕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04年6月,通过熟人介绍,罗某认识了恭城的柯某、卢某等6人,他自称是桂林市某局二处处长,与一些领导熟,能办理采矿许可证。这引起了想在本地采矿的柯、卢等人的兴趣,他们迫不及待地商量合伙在恭城西岭乡等地开采铅锌矿,罗某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柯某负责收集合伙资金。
从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罗某陆续收到柯、卢等人交给他用于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费用64万余元。拿到钱后,罗某跑到南宁,以每份1500元至2500元的价钱,向制作假证的文某购买假证及假文件,交给柯、卢等人。
2006年3月28日,柯、卢等人拿着罗某交给的开采证去自治区国土厅查档案时,发现根本没有他们所申办矿点的档案材料。次日,柯、卢等人赶到桂林市某局查询,发现没有罗某此人,遂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于2006年4月1日将罗某抓获归案。(记者 黄健 唐登林 刘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