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朱优敬贪污受贿一案,在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朱优敬在负责工程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0.36万元,收受贿赂24.9万元,此外朱优敬还非法持有枪支。(王增才 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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