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案,被告人杭州永余日化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余慧芬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单位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间,余慧芬作为杭州永余日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先后让广东深圳陈某等人(在逃)为杭州永余日化有限公司虚开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8份,价税合计金额6363247元,其中税款金额1081752.14元。同时虚开运输发票4份,税款金额16870元。
同期,被告人余慧芬将上述发票交公司会计入帐并向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1098622.14元。该8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为虚假缴款书,4份运输发票均系伪造。案发后,杭州永余日化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被告人余慧芬在看守所拘羁期间,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永余日化有限公司,为非法抵扣税款,支付开票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骗取了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余慧芬作为法定代表人,决定并经手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应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罚。被告人余慧芬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朱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