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吴文刚、刘俊金敲诈勒索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吴文刚,系河池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被告人刘俊金,系个体户。200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文刚将其听到的河池市某药品检验所(以下称:市药检所)所长石某某有受贿问题,并有私生女的传闻告知被告人刘俊金。同月24日,二被告人经密谋策划后,吴文刚用自家的电脑、打印机,以“河池市地下反腐工作队”的名义,用听来的传谣,给石某某写了一封敲诈信。信中扬言:石某某必须交付20万元人民币给二被告人,否则即向纪检部门举报,如石某某报警就是自投落网。
吴文刚写好信封、贴好邮票后,交刘俊金将信寄给石某某,同时将石某某的手机号码告知刘俊金,并交待刘俊金不要用自已手机打石的电话。后刘俊金到联通公司白马步行街营业厅购得一张(面值75元)不需身份证的手机卡(号码为:13100484999)。吴文刚得知刘俊金购得手机卡后,交待刘俊金与石某某电话联系或发短信后即关机。同月27日8时许,被害人石某某收到敲诈信,但对信中敲诈内容不予理睬。吴文刚、刘俊金则于同月27日至30日,多次用刘俊金新购的手机卡发短信或打石某某的手机,问石某某是否收到信(指敲诈勒索信),并以告发石某某的受贿、腐败行为相威胁,向石某某勒索20万元人民币。
被害人石某某于同月29日下午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30日晚7时许,被害人石某某接到被告人的电话,被告知交钱地点定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对面的公共汽车站后。石某某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马上对现场进行布控。9时许,吴文刚开车送刘俊金到区政府办公楼对面的公共汽车站候车亭,刘俊金下车后走过通往教育社区的小桥,到对面的空地继续用电话向石某某索要勒索款,吴文刚则开车离开现场到附近等候。石某某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到约定地点,刘俊金确认是石某某后,在向石某某索要勒索款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作案手机。10时许,吴文刚得知刘俊金被抓获,其住宅被搜查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文刚、刘俊金以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以告发他人所谓的“受贿”和“腐败”行为相威胁,向他人索取现金20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文刚、刘俊金的行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