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在公交车上钱包被盗,呼吁司机关车门抓小偷,而司机在到下一站时开车门将小偷放走,该老汉一怒之下将司机单位告上法庭。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由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刘德安损失200元的一审判决。
2006年12月30日下午2时许,宜宾市清华街刘德安乘坐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1路公共汽车从柏溪到宜宾。上车后,售票员让刘德安坐其座位。车行至二二四车站停站时,有部分乘客上下车,车启动后,刘德安发觉外衣在动便往后看,发现一男子的手正往后缩,刘德安本能的摸一下自己装钱的口袋,发现外衣和里边的皮衣被人划破了口,装有现金的钱包被盗,刘德安立即告知售票员沈某某,而小偷趁到站开门之机下车逃跑。刘德安即到宜宾县柏溪镇派出所报案,并多次找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解决,未有结果。
原告刘德安认为,自己发现小偷往车后门跑叫抓住小偷,不准开车门,而正在这时该司机却把车门打开故意让该小偷跳车逃跑。事后,原告叫售票员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也遭到拒绝,且在原告多次找其赔偿损失时推委和躲避,故诉请赔偿被盗的现金1708元、钱包35元、大衣一件190元、皮衣一件380元、误工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损失。
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对刘德安的请求不赔偿。被告只有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无义务保证乘客的财产安全,刘德安没有证据证明其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刘德安购票乘坐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即建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依法负有及时、安全运送旅客及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义务。刘德安在被告的车上被小偷划烂衣服财物受损的事实存在,且因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抓住小偷,造成刘德安被盗财物追回的可能性极小,对此,宜宾市佳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过错,应予适当赔偿。刘德安请求赔偿现金的数额、钱包、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胡庆元 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