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中院对一起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成都两家公司以公司效益好、需购买原材料扩大生产为由,承诺每月支付高息回报,10年内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5亿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蓉新股份公司)、成都市蓉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蓉新公司)罚金各200万元,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田玉文有期徒刑11年,另一被告人陈卫东获刑7年,另两名女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8月,田玉文与儿子陈卫东注册成立一个公司,后更名为蓉新公司。几年后,田、陈母子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团有限公司,不久公司又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股份公司。
从1993年以来,田玉文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称公司效益好,需要扩大生产,购买原材料。他们向外界承诺,每月支付2.5%~3.5%的高息,到期还本,可随时收回本金。他们先后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新蓉新股份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法院查明,自1995年6月30日以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共非法吸收存款7700余万元。在新蓉新股份公司成立后,田、陈母子又隐瞒该公司严重亏损,已无力支付集资款本金和高额利息的事实,采用低价销售、赞助社会等方式,虚构公司生产经营良好的假象,又非法吸收存款近7300万元。
后经审计鉴定,蓉新公司等单位在10年间共吸收存款1.5亿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到赃款2万元。至今,蓉新系列公司还欠1398户集资户的集资款8954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此外,2000年,田玉文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让他人打入200万元,在当日又将该款转回,成立了一科工贸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另外,4名被告人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王鑫、陈兴坚、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