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在读中学生为“自食其力”,不再向家里要零用钱,竟结伙绑架他人并勒索钱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绑架一案。
刘某某等四人均系北京某实验中学的学生,他们四人最大的今年20岁,最小的还不足17岁。2006年8月21日7时许,经预谋,这四名中学生在朝阳区望京青年政治学院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劫持至朝阳区东风乡十里居附近树林内,抢走其现金人民币470元及多普达C500型移动电话1部。后刘某某通过信息方式向张某某家人索要人民币10万元。刘某某在取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其他被告人随即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采用劫持他人手段向其家人索要钱财,构成绑架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另两名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