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8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在经过近8个月的漫长等待和反复多次的争论之后,12月18日,江西省高淳县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一审有了结果,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2004年12月、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0000余元。4月19日,民政局起诉李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案首先在高淳法院开庭审理,近20家中央与地方媒体旁听了当日庭审。
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对法院裁定结果,高淳县民政局签收人当即表示不满意,并将研究后提出上诉事宜。(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