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能提供居住场所要给补助、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要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记者10月20日从福建省漳州市建设局获悉,漳州市日前就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出相应规定,致力于改善全市近4万名从事建设行业的进城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据悉,新规定明确要求全市建筑工地划分出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并保持两者之间的安全距离。此外工地要合理设置宿舍、食堂、饮水、淋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逐步推行统一标准的装配式活动房,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居住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的居住场所。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定明确禁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以避免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新规要求用工单位没有条件提供符合要求的居住场所,应当给农民工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另外,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要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郑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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