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富人超生将被严惩。在2月28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人口计生委负责人透露,针对社会上反响强烈的名人超生现象,国家有关部门有望出台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名人、富人超生除了须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用外,还应承担一定的道德制裁和名誉损失。(3月1日《北京晨报》)
随着单位制解体,除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外,更多原来隶属于单位的个人从单位中分离出来,单位不再包揽一切,个人不再完全依赖单位,而更多地从属于社区。但由于社区管理目前在中国发展还不够成熟,致使社会管理出现断层现象,富人超生正是这一断层产生的现象之一。
据介绍,此次“名人、富人超生还该承担一定的道德制裁和名誉损失”动议的具体实现方式是,利用如工商联、企业家协会、非政府组织等社团组织,希望通过共同协商,将名人超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应该说,这样的措施对抑制富人超生有一定意义。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社团组织,管理比较松散,参加和退出还比较自由。而富人超生之所以难管,在于没有单位这一牢固的控制途径。试想,如果一些名人、富人为了超生,宁愿退出这些社团组织,那么,政府利用社团组织抑制富人超生的想法岂不落空?退一步说,即便是超生的富人不退出,社团组织的发展在中国属于起步阶段,其成长需要用心呵护,需要政府放权,这个时候,让其承担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执行,实在是有点勉为其难,不利于社团组织的成长。
因此,抑制富人超生,还必须发挥社区的作用。名人、富人在社团里可以来去自由,但他总要生活在社区里,无论是在这个社区,还是到另外一个社区,他们最终无法脱离社区管理。因此,只有发挥社区的监督作用,富人超生才能最终落入政府管理者的视线。而至于如何让社区在执行生育政策中发挥作用,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是依中国国情而制定的国策,在一些社区管理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没有类似情况,故也无现成经验可资借鉴,这需要管理者进一步探索。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该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对超生家庭的处罚是,缴纳社会抚养费。这种处罚对富人来说,已不足以达到处罚目的。这种情况下,恐怕还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从而最终实现抑制富人超生。 (作者: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