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5日电 据海关总署消息,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新《税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则》与2006年版相比将作重大调整,与入世以来每年一次的常规税率调整不同,是2002年以来的又一次较大幅度、较大范围的调整,社会各界特别是进出口企业对此非常关注。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此次新《税则》调整变化的情况,记者专门就此问题对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记者:新《税则》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我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此次改版是在2002版《协调制度》基础上修订的,2007年1月1日起在《协调制度公约》各缔约方执行,我国作为缔约方也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对2006年《税则》作了重大的调整。
记者:实施新《税则》有何意义和作用?
负责人: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飞速发展,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值突破18000亿美元,进出口贸易量位居世界第三位。作为贸易大国实施新《税则》,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既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又是世界海关组织的缔约国,实施新《税则》既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也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贸易便利化提供便利;二是通过实施新《税则》,有效配合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三是实施新《税则》,有效落实国家进出口关税政策及贸易管制措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海关正确执行《税则》是对进出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基本任务。实施新《税则》是海关依法行政,贯彻执行进出口贸易政策措施提供保障;通过实施新《税则》,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实施新《税则》也是海关推行关务公开,充分取得社会各界特别是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和配合。
记者:新《税则》与2006年《税则》有何不同?
负责人: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最显著的特点是,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八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是近十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最大的一次调整。
记者:此次《税则》转换后税率发生哪些变化?
负责人: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作税率调整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4.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1.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2.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3.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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