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中新网5月30日电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从6月1日起配发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并且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公安民警一律使用人民警察证,作为民警身份的凭证。这是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消息。
据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介绍,公安部政治部自2004年6月以来组织开展了统一人民警察证件的研制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以及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定稿的式样既美观醒目又经济耐用,同时在防伪技术和科技含量上也达到了当今国内外先进水平。
一套完整的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证件专用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人民警察警徽图案和“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金属质地警徽一枚和金色“公安”两字,下端放置内卡。内卡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工艺制作,正面印制持证人二寸彩色数码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名称和警号,并覆盖专用的全息防伪膜;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警衔、血型、人民警察证有效期限,以及“人民警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字样。
为切实规范人民警察证管理使用,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第81号公安部令),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人民警察证在外观式样、工艺材质等方面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纳入警用装备,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发放范围为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职业制人民警察(即不包括纳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现役制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
据悉,公安机关内部工勤人员以及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等不具有公安民警身份和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属于发放范围。在民警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劳动教养等情况下,要分别及时收回或收缴其人民警察证。对社会上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