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直接关系到低收入群体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首先,要摸清家底并制定保障规划。各地区必须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与可能,科学、合理地制定分年度解决规划,明确逐年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以及最终需要达到的目标。
其次,要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要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试点,将经济适用住房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停止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完善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鼓励实行租金补贴,限制采取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只能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
再次,要健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及进退机制。加强对低收入群众住房保障对象的监测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使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住房保障范围。此外,要保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资金来源。目前,除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筹集部分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外,地方政府也应当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同时,要积极研究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利润监审制度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不实、利润过高,是造成住房价格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因素。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高额利润,通常采取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少计收入、多计成本等手段获得。据财政部2005年组织各地专员办对39户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39户房地产企业平均利润率高达26.8%,个别项目高达57%,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隐瞒利润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利润监审制度,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对于成本核算不实的,要通过强化会计核算和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其过高的利润水平。
恢复并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1999年,为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对于刺激住房消费、扩大内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变化,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宏观调控的要求,有必要进行适时调整,恢复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以打击房地产投资,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同时,还应当加强其他涉及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坚决堵塞房地产领域的偷漏税现象。
当前房地产市场四大“软肋”
2005年宏观调控政策虽然已经初见成效,但是,由于经济运行的惯性作用,加之一些调控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当前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部分地区房地产供求结构性矛盾和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中西部地区商品住宅开发投资增长偏快。二是部分地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涨幅仍然偏高。 三是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为大户型供应比例偏高,中小户型供应不足。四是滞留在开发商手中的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规模过大。(宗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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