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五日电 二十五日颁发的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登载、发送新闻信息或者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在内容方面提出十一条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由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管理对象的界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及审批、备案程序,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
在第十九条中,《规定》明确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规定》同时在第九条中称,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