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日上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将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其中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完成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