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5日电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日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的公司法、证券法修订草案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表示,一审意见稿对于公司法、证券法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触及不够,二审稿却直指两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很好的体现了除弊立新的原则,较一审稿而言,二审稿有实质性的突破。
立法程序更加民主
作为参与和研究《公司法》、《证券法》修改课题的法律专家,刘俊海指出,无论是公司法修订草案还是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修改遵循的均是开门立法路线,体现了立法程序的更为民主。
据刘俊海介绍,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给中央及地方各有关部门、机构,以便广泛听取并收集意见建议。最值得一提的是,在对修订草案的修改过程中,法工委多次采用了专家座谈会及调研的形式,充分发挥了业内专家、学者的作用。
公司法体现三原则
刘俊海称,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三大基本原则,即处理好股东和公司高管之间的关系;解决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解决公司和外部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据悉,这三大基本原则也是此次修改意见的立足点。
比如就解决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关系问题,修改意见新增股东利益受损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可提起诉讼的规定。另外,就解决公司和外部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修改意见则新设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详细规则;新增滥用权利逃债将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规定等。
刘俊海表示,综观这些新的修改意见,很好地解决了一审意见稿中未解决的难题,是对一审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
证券法预留制度空间
证券法和公司法比较,公司法是一般法,证券法是特别法。刘俊海说,由于证券市场的瞬息万变,《证券法》在制定上不应过细,而应当尽量鼓励证券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以确保证券市场的活力。从规范形式上看,立法者应当扩大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的比重,尽量减少强制性规范,慎重拟定禁止性规范,从而为私法自治预留制度空间。他说,这一点实际上已经很好地体现在此次的修改意见中。
刘俊海认为,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务创新日新月异,如果规定过细过死,将出现严重的法律滞后局面。因此,此次证券法修改遵循了扩大自治空间这一原则,从而为今后的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记者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