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八月一日电(张墨)曾震惊全国的山西运城“贿选案”近年来一直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敲响警钟,但农村基层选举贿选行为在山西仍时有发生,为制止贿选“买官”行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贿选行为作出严厉处罚规定。
据了解,山西省已举行过的第四、五、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虽总体情况良好,但仍存在一些违法乱纪现象,贿选问题尤为突出。
新出台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专门针对贿选作出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
二00一年,山西运城行署计委主任宁保安、吉县副县长姜建仲为当选副市长、县长,各自向参选的人大代表行贿案件,当时震惊全国。山西运城“贿选案”共查处了一百五十二名涉案人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