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0日电 台湾阿里山小火车事故发生二年余,先前岛内消基会对林务局提出赔偿诉讼“告错对象”,全案重新发到嘉义地方法院对嘉义林管处提出诉讼,9日首度开庭,但对于是否适用消保法的惩罚性赔偿及28人求偿新台币3亿元,双方出现严重歧见。
据台湾媒体报道,发生于2003年3月1日的阿里山小火车事故,造成17人死亡、20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有死者家属及伤者共51人不愿意与林务局嘉义林管处和解,一起委托消基会在台北地方法院,向林务局提出赔偿诉讼,求偿金额共约5.7亿余元。
林务局以阿里山森林铁路的营运人为“嘉义林区管理处”,主张求偿对象为“嘉义林管处”,结果一审即以“告错对象”而驳回,消基会不服上诉、再上诉,但都被驳回,最后才到嘉义地方法院对嘉义林管处提起诉讼。
由于前面三审拖了近2年的时间,23名原告已撤销告诉,和嘉义林管处和解,因此现在转到嘉义地方法院诉讼的原告只剩28人,包括3名死者的家属,原告求偿的金额从600多万到4100多万元不等,共约3亿元。